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福建省节约能源条例》、《厦门市节约能源条例》,强化我市重点用能企业能耗数据联网监测工作,提高企业能耗状况预测预警能力,根据省经信委、省质监局《关于开展重点用能企业能耗数据采集工作情况检查的通知》(闽经信环资[2016]294号)文件精神,市质监局、市经信局决定开展能耗数据采集工作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据国家城市能源计量中心(福建)(以下简称“国家中心”)统计,截止2016年6月,福建省能源计量数据在线采集与监测公共平台(以下简称“公共平台”)已对全市65家重点用能企业实现了主要能源品种消耗数据的联网监测,为我市强化节能管理,落实节能措施、实现节能目标提供了重要手段和技术支撑。但是,近期出现维护中断、人为破坏、用能方式改变、供能公司数据时效性不强等情况,导致部分联网数据异常,影响了我市和全省能耗数据的分析、监测。
二、工作安排
(一)企业自查(9月底前完成)
各重点用能企业(名单见附件1)重点围绕是否建立健全能源计量管理制度,明确计量管理职责,加强能源计量管理;是否配备专业人员从事能源计量工作并接受相关业务培训;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和使用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06)的要求;是否每年对能源计量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自查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是否与公共平台实现能耗数据采集、联网以及联网数据是否完整、稳定等开展自查。对于尚未实现联网或者联网数据异常的,要积极查找原因,制定措施,明确时限,尽快完成现场技术改造。
各单位应在9月底完成自查工作并提交自查报告,包括重点用能企业能源计量自查表(附件2)及企业联网数据采集点情况(附件3)、联网设备运行情况等(附件4)。
(二)组织检查(10月-12月)
市质监局、市经信局联合成立检查组,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能源计量工作开展情况、能耗数据采集和联网等。重点对联网设备不能正常运行、数据异常的企业开展节能监察;对不按照规定开展数据采集、实时监测的,市质监、经信部门将依据《福建省节约能源条例》、《厦门市节约能源条例》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三、工作要求
(一)各重点用能企业应充分认识自身在能耗数据采集工作中的主体责任。要根据GB17167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加强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与管理,建立计量器具管理台帐,做好日常检定或校准,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情况有变化时应及时登录公共平台进行更新。要加强对采集联网数据的日常管理,对发现的数据异常应及时分析原因并解决。
(二)对因“煤改气”等原因暂时无法采集改造的重点用能企业,应按每月实际能源消费量填写《企业能源消费表》(附件5),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报表报送给国家中心,当具备在线采集条件时应停止手工填报,采用数据在线采集和联网传输。
(三)各企业应在每月10日前登录公共平台填报上月能源消费相关数据,核算联网数据与上报数据,若出现较大偏差应查找问题及时解决并通知国家中心(附件6),联系电话:0591-87875006、83755792。
请各企业在8月30日前将本企业联系人相关信息(附件2第1页)加盖公章后报市质监局。